公司合并重组的,两家公司原有的
债权和债务应该由合并后的新公司继承,合并前企业应该
通知债权人及债务人。公司在兼并之后,原来的公司可能还继续存在,也可以不存在。此时,对于
公司的债务问题就需要区分情况进行说明。要是原公司还存在的,那么一般由原公司承担清偿责任。要是原公司已经不存在的,那么就由兼并的公司承担债务偿还责任。
《民法典》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
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
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