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权人可以起诉要求确认解除
合同的效力。合同解除权的性质为形成权,实现形成权不需要进行强制执行,也不需要向法院提出请求,通知即生效。合同解除诉讼,不管是解除权人诉前是否已经通知相对人而提起的诉讼,还是相对人提起的异议之诉,抑或确认合同解除之诉,其实质都应是请求法院对合同解除行为的效力进行确认,而非形成之诉。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