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市场对于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如实向证券公司提供各类身份证明材料、资产证明等文件,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在相关文件、资料、信息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证券公司;
(二)投资者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不得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自行承担;
(三)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一家挂牌公司股票的数量,合计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以及相应的程序。如:投资者持有公众公司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其持有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时,需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而且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
(四)在公司和市场遇到正常风险情况下,投资者应本着“买者自负”的原则承担正常的投资风险以及可能由此造成的损失。
(五)作为公司股东,负有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