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不判离的条件有:
(
1)夫妻感情未破裂。
(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
3)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
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
4)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的条件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不符合感情破裂情形的,法院不会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
与他人同居;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
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