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地区对空置房
物业费收取标准规定不同。
1、有的省市规定,例如武汉、江苏等,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驻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服务标准的70%至90%交纳空置物业费,具体比例由当地价格、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
2、已交付给业主的,物业费用自物业交付业主次月开始计收。车辆管理费却要全额缴纳,对未入驻或未使用连续超一个月以上的物业、车位,业主应事前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申请,并经确认后按规定标准的70%缴纳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或车位水电、卫生等管理费用。
3、但是目前江苏省已经取消了空置房物业费70%的规定,改为由业主和物业公司通过协商来决定该空置房的物业费用到底该如何进行收取和收取多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