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诈骗罪和
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区别在于犯罪对象不同。票据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汇票、本票和支票,而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
1、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