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管辖协议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约定管辖协议作为民事诉讼中确定管辖法院的重要方式,我国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协议管辖进行了专门的规定。我国法律具体规定了5个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即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
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当事人只可以在这5个地点中协议选择一家法院管辖。同时,选择协议管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只能对第一审法院管辖的
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协议,不得对第二审法院管辖的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协议;选择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除此之外,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书面合同中约定管辖的合同条款,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条款。双方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议选择管辖,否则
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时,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
管辖的规定。凡是案件具有特殊性或者案情复杂,包括所涉及的地区、部门、参加的人较多,诉讼金额大和处理的结果对社会影响大的,必须由较高审级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