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广州市
抢劫罪量刑标准量刑时应当根据抢劫致人伤亡的后果、抢劫次数、抢劫数额、抢劫手段等犯罪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抢劫1次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抢劫2次的量刑起点为五年至七年,并根据下列情形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第增加1人轻微伤,增加3个月至6个月刑期;
(2)每增加1人轻伤,增加6个月至1年刑期;
(3)抢劫数额每增加1000元,增加3个月至5个月刑期;
(4)每增加1名被害人,增加1个月刑期。
2、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十年至十二年: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抢劫三次以上的;
(5)抢劫数额20000元以上的;
(6)抢劫
致一人重伤,没有造成残疾的;
(7)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8)持枪抢劫的;
(9)推动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上述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致人重伤,每增加1级一般伤残增加3个月至6个月刑期,每增加1级严重伤残增加6个月至1年刑期,每增加1级特别严重残疾增加1年至3年刑期;
(2)每增加1人轻微伤,增加3个月至6个月刑期;
(3)每增加1人轻伤,增加6个月至1年刑期;
(4)每增加1人重伤,增加1年至2年刑期;
(5)每增加1次抢劫,增加1年至3年刑期;
(6)抢劫数额不满20000元的,每增加1000元,增加3个月至5个月刑期;
(7)抢劫数额20000元以上的,每增加5000元,增加1个月至2个月刑期;
(8)每增加1名被害人,增加1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带有
黑社会性质或者地方恶势力性质的;
(2)持械抢劫的;
(3)抢劫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
(4)为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实施抢劫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当减少基准刑:
(1)确因生活、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劫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教唆或者伙同他人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赃物、赃款以数额计算,一半以上被缴回的,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