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款可以
作为遗产继承
1、在土地征用前死亡的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在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有关权利,已经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在土地征用时的土地
补偿费分配权利,应由其继承人享有,死者本人不再有相关权利份额保留。
2、在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在补偿费分配前死亡的,因其在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成员资格,当时就开始享有分配权利,事后的补偿费实际分配仅是权利的实现方式,公民生前合法拥有的权利,应作为个人遗产继承,因而应在分配时,应保留其权利份额并由其继承人继承。
3、在安置补偿方案确定时,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在补偿费分配后死亡的人员,因其已经实际取得补偿费,实现了分配权利,其取得的补偿费自然计入个人财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
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