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
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
被征收房屋的小区业主认为本次房屋征收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且对
房屋补偿标准不满意,依据条例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是申请行政复议有一定的时间限制。按照《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