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立案,但有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行政
诉讼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一次。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四款、第三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