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股东将股权转让,
1、证明受让人取得股权非善意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受让人从名义股东处取得受让股权,必须符合法律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受让人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才有权取得受让股权:
(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因此,一旦
实际出资人发现代持人擅自转让其代持的股权,就要从上述三个方面检视受让人是否善意取得。缺乏上述三个条件中的任一条件,名义股东与受让人的股权转让行为即为无效。
2、要求名义股东赔偿损失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可要求名义股东
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一旦遭遇名义股东的侵权行为,实际出资人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全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风险提示:若名义股东以合理价格将股权转让给受让人,且受让人能够证明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第三百一十一条条中的规定,则该股权转让生效,隐名股东无权向受让人索要名义股东已转让的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