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保险公司不服上诉状的格式如下
民事上诉状--
保险合同纠纷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天安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工业路228号;负责人:杨秀国,任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国朝,男,1970年5月17日生;汉族,住邓州市刘集镇齐集村李楼4号。
上诉人不服邓州市法院
(2011)邓发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邓州市法院
(2011)邓发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歪曲主车和挂车为两个车辆的基本事实,为错误判决做铺垫。主车和挂车为两个车辆,不仅为车辆制造、车辆管理机构所认定,而且也为被上诉人本人所明知。一审法院无视该基本事实,以两个车连为一体使用即作为一个车辆对待,显然缺乏对车辆数量上如何认定的基本常识,当然更不可能做出正确的判决。
二、上诉人并未承保被上诉人挂车风险,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缺乏基本前提。
上诉人仅仅承保了被上诉人主车风险,并未承保被上诉人挂车任何风险。此为一审法院已经查明的基本事实。本案被上诉人相关损失均因挂车着火而形成,与主车无关。即便上诉人承保了被上诉人主车的相关风险,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的大额损失赔偿均缺乏基本的事实根据。
三、被上诉人根本未投车上货物险,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货物损失更是于法无据。一审判决支持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中大部分为车上货物的损失赔偿。而被上诉人并未在上诉人处投保车上货物险。这是一个基本事实。而一审判决竟然以车辆损失险支持被上诉人车上货物险。这当然是于法无据的。如果不是一审法院歪曲事实故意制造错误判决的话,那一定是一审法院相关人对保险法和保险实践的无知!
四、一审程序上也存在不小问题。
本案车辆登记在南阳骏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通公司)名下,本案判决结果与该公司直接相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应当通知骏通公司参加本案诉讼,而一审法院并未通知其参加诉讼。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缺乏基本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判决结果明显不公,程序上也存在明显问题,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申。此致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