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吸毒者购买、存储、携带、运输毒品的行为,意味着变相处罚吸毒行为;无论代购还是居间介绍,不管是否牟利,因行为人不是被害人,均应以
贩卖毒品罪共犯论处;互易毒品甚至以毒品支付嫖资,因具有对价性和有偿性,均可成立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罪应以实际交付为既遂标准,为贩卖而购入,仅成立贩卖毒品罪预备;
运输毒品罪应以合理位移为既遂标准,“合理”与否需进行实质性判断;应以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物理的或心理的因果性,认定应否对毒品犯罪总额负责;
非法持有毒品罪不是继续犯,持有过程中法律发生变更的不具有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