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能小,可替代性强
司法警察现有的工作包括安全检查、维护审判秩序、押解、值庭、看管、执行死刑、执行强制措施等。实践中,司法警察的日常工作,尤其是安全检查、看管等工作,只要非老、弱、病、残均可完成,专业性要求不高,岗位可替代性强,正式在编司法警察与聘用制协警之间工作内容毫无差别,且退伍军人、体校毕业生的聘用制司法警察身体素质等方面明显比正式在编司法警察要优秀。而完全同样的工作却不同酬劳也使得部分聘用制司法警察心理不平衡,影响工作积极性,致使司法警察的职业认同感普遍较低。
2、工作依附性强,缺乏主动权
司法警察的工作多以协助为主,如协助刑事、民事、行政庭开庭,协助执行局执行任务,协助办公室做后勤保障等占了司法警察工作的绝大部分,而安保工作也是以防范、应急为主,司法警察的工作完全处于被动待命状态,缺乏主动工作的机会。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我院2021年警务工作全年出警4066人次,保障案件890件,其中保障值庭、押解、看管出警2021人次,安全保卫出警1092人次,协助强制执行出警183人次,协助送达出警99人次,处理突发事件出警30人次,执行死刑出警0人次。从下图中可以看到,目前司法警察的工作以辅助、被动性质占绝对主导,大多需要依附、听从其他庭室的安排来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