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减刑、
假释的条件
被
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
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罪犯在改造期间违反监规,受到警告、记过、禁闭处理或在监内又犯罪的,视情节适当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
被判处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缓刑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把附加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期限,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含
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提请假释。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强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假释)。
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
对老年和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自残)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
有期徒刑罪犯的
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无期徒刑罪犯的假释考验期为十年。被假释的罪犯在
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依法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二)减刑、假释的程序
1、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送监所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
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由全体警察集体评议,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部门审查。
2016-12-01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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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假释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对象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假释。
(二)实质条件
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者关键条件。
此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把握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还须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为了贯彻对未成年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未成年犯的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犯依法适度放宽。
第二,对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惯犯的假释,主要是根据他们的改造表现,同时也要考虑原判的情况,应当特别慎重,严格掌握。
(三)时间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为了使假释制度的运用有必要的灵活性,《刑法》第八十一条同时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特殊情况”应包括如下情形:
(1)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突出的立功表现;
(2)罪犯已经基本丧失活动能力,并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会再危害社会;
(3)罪犯有专门技能,有关单位急需使用;
(4)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难,需本人照顾,请求假释的,在司法实践中,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证明。但对犯罪集团的首犯、惯犯和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除外;
(5)为了进一步贯彻
未成年人保护法,执行对未成年罪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犯罪时未成年,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6)为了政治斗争的需要,对某些具有外国国籍或不属于大陆籍的罪犯而适用假释;
(7)其他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