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有固定收入的按照
误工费标准计算。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住院
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
8、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9、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