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是否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在实践中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婚前购买保险,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保费:在该种情况下,保险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婚后所缴纳的保费可类比为婚前个人所欠下的债务,因此在分割时,分割的是婚后所缴纳的保费,对方不因缴纳保费而获得保险利益。
(2)婚后投保,离婚时仍处于保险期内:
①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投保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投保,如果其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如果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②夫妻一方为保险人,另一方为被保险人的:投保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投保,如果投保人选择退保的,退回的钱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平分;如果被保险人选择继续投保,可以变更自己为投保人,支付对方50%的现金价值作为折价款。
(3)婚后投保,离婚时已经取得保险收益:如果受益人为夫妻以外的第三人,因保险事故已发生,此时保单利益转化为受益人的个人财产,投保人不再享有保单的任何权益,保险收益不作为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是,如果受益人是夫妻中的一方或者双方时,保险收益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应视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①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
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
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