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联合国承认根据公约及其所附《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的有关条款规定,国际法庭为一个具有管辖权的独立国际司法机构,法庭只是《公约》规定的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众多强制程序之一。缔约国可在任何时间以书面方式选择法庭或《公约》规定的其他争端解决程序,如国际法院、仲裁法庭等解决争端。但是,俄罗斯提出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第一案标志着沿海国向国际海底区域延伸其管辖的开始,引起加拿大、丹麦和日本等四国的强烈反映,对国际海洋法制度将带来深刻影响。特别是日本借此发难,将手伸向我东海大陆架,挑起事端。因此,对于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国际法院与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冲突、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职权、wto争端解决机制与海洋法法庭管辖权和法律规则的适用的冲突,以及中国立场和对策成为讨论的热点。
二、根据《公约》规定,法庭的管辖权及于下列案件:
(一)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
(二)关于与《公约》的目的有关的其他国际协定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
(三)如果同《公约》主题事项有关的现行有效条约或公约的所有缔约国同意,有关这种条约或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也可提交法庭。法庭只是《公约》规定的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众多强制程序之一。缔约国可在任何时间以书面方式选择法庭或《公约》规定的其他争端解决程序,如国际法院、仲裁法庭等解决争端。同时,《公约》也对适用争端强制解决程序设定了一些限制或例外。例如,关于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法律执行活动方面的争端;有关划定海洋边界的《公约》条款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关于军事活动的争端;以及正由联合国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职务的争端等。对于上类争端,缔约国可在任何时候作出书面声明,表示不接受《公约》规定的强制解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