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构成医疗事故的要件为:
(一)主体要件
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是因为医疗活动主要是由医务人员完成,但由于医疗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医疗机构的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如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相关后勤工作的配套支持等,医务人员无法控制,而均需医疗机构来组织完成,因此,医疗机构理应成为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
(二)医疗事故发生的场所和活动范围。
《条例》规定医疗事故发生在医疗活动中,即依法取得执业许可或者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其合法的医疗活动中发生的事故。
(三)行为的违法性要件。
行为必须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四)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
《条例》第四条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可见,并非所有医疗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都是医疗事故,只有达到《条例》规定的
医疗事故等级才构成医疗事故。
(五)过失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不法行为与患者遭受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主观上具有过失。
二、构成
医疗责任事故的情形有哪些
(一)擅离职守或对急、危重病人借故推诿拖延,贻误诊治和抢救时机;
(二)诊治中遇到明知复杂疑难问题,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或在抢救危重病人时,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
(三)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异物在病员体内的;麻醉方式、部位、药品剂量错误,麻醉过程中不认真观察病情变化;
(四)因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查对而造成错发、错配、错用药物,或违反药物配伍禁忌,或不按规定做药物过敏试验;
(五)护理中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守医嘱,不严格执行查对等制度,违反操作规程;
(六)不认真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供应的器械、敷料、药品不符合消毒要求;
(七)检验病理放射等技术诊查中,丢失或弄错标本,拍错部位,配错血;漏报、错报、迟报结果及
违反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延误治疗;
(八)不按医疗原则,滥用毒麻限剧药品,不见病人乱开药、开错药;
(九)中医人员不懂西医知识擅用西药西医疗法或西医人员不懂中医知识擅用中药中医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