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抵押物抵债多是债主单方面的行为,已属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债主拿走抵押财物抵债时,债务人或担保人如果不在场,无法监管财物情况的,债主已涉嫌构成盗窃罪,不仅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债主拿走抵押物财物抵债时,其主人在场并加以阻拦的,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之规定,债主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如果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则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同时,由于债主并无
强制执行权,债务人有权基于《民法典》的规定,依法追究债主
民事法律责任,要求赔偿损失。
或许有人认为要是抵押物的主人同意了,是不是就可以直接以物抵债了?
然而,并不是。
《民法典》的规定,是不允许直接以物抵债的,在抵押合同约定“债务不能清偿的,抵押物归对方所有”等类似条款条款的,属于流质条款,都会因违法《民法典》规定而无效。因此,当债务人未还款时,是不能直接抵押物抵债的。
在实践中,以物抵债的做饭很普遍,也并非都是无效的,具体看约定以抵押物抵债的时间和行使的方式。说白了,就是债务人或担保人同意以物抵债,大家友好谈妥,那么事情就那样了,尤其是对借款金额不大的案件,更是如此。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做法有法律风险的,容易引起诉讼,建议审慎进行。如债主有多人的,直接以物抵债,显然极易引起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