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
撤销
行政处罚决定书
XX公(治)撤字[200X]第018号
被处罚人:
XX,男,汉族,初中文化,198X年10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
012126198X102X1211,现住址:XXXX市XX县XX乡XX村,农民。
违法犯罪经历:200X年9月4日因盗窃被我局行政拘留十日,决定后查明,其2005年4月14日曾因盗窃被XX省XX市XX人民法院判处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经报XX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于200X年9月9日,以X劳教字[200X]第025号决定对XX劳动教养一年。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四十八条及《公安部法制局关于作出
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后能否变更为劳动教养问题的电话答复》(2004年8月9日)的相关规定。现决定撤销XX公(治)决字【200X】第200X004X44号对XX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劳动教养决定,XX
被行政拘留一日折抵劳动教养一日。
年月日
被送达人(签名)
此联一式三份:存档、入卷、交本人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