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民事欺诈的主要表现,是围绕合同的主要内容条款耍花招、玩手段:如虚假的陈述或说明,或制造假象、隐瞒真相,目的在于骗取对方信任,利诱对方签订合同,借履行合同来获取非法利益。因此,就个案来讲,它的危害后果比合同刑事诈骗要小,就普遍性而言,它的危害程度比合同刑事诈骗要广。一般来说,合同民事欺诈的手段包括以下几种:
1、虚假的质量欺诈,在合同标示质量条款上作出引人误解的不真实表示。
2、虚假的商品标识欺诈。具体表现为假冒他人或虚构个人的注册商标的商品为欲订合同的标的物;或是在商品或商品包装上,印制虚假标志,标迟出厂期,延长有效期,扩大保质期,以推销劣质、过期商品等。
3、虚假的合同主体欺诈。比如欺世盗名,伪造证明文件公章公函,或通过
不正当手段获得其他单位的公章或
合同专用章或空白合同书,而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诈骗钱财。
4、虚假的宣传欺诈。指当事人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合同标的质量、成份、性能、用途、产地、生产者、有效期限、毒副作用等作令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诱惑他人与其签订合同的欺诈行为。
5、虚假的价格欺诈。指当事人利用虚假或令人误解的价格条款或条件诱骗对方与其签订合同,从中渔利的行为。
对于欺诈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
宣告合同无效。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1)《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