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定要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订立的商标权转让合同和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对双方都具有
法律约束力;合同的任何一方都应认真、全面地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不能以其他理由拒绝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转让注册商标合同的受让方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不得以注册商标为自己制造、
销售伪劣商品作掩护。
3、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4、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中的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否则,许可人有权中止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
5、商标权转让合同的转让人在
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不得对与受让人的商品相类似或者相同的商品使用已转让的商标,除非与受让人订有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否则,受让人有权以
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起诉原商标权转让合同的转让人。
6、如果被许可人通过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取得独占性的商标使用许可,则许可人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许可人也不得再许可其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如果被许可人通过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取得的是非独占性的商标使用许可,则许可人不仅自己仍对其商标享有使用权,而且还可以向任何第三人发放同样的非独占性商标使用许可。
7、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不得自行允许其他任何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除非有商标所有人即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中的许可人的明确授权。
8、商标权转让合同与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解决,上述途径皆行不通的,通过诉讼最终解决。
9、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商标权转让合同与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争议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
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
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应当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的,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转让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