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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法第65条第2款

更新时间:2022.09.23

公安机关,是指国家依照法律设立的,代表国家行使公安职权和履行公安职责的,具有武装性质国家机关。 公安机关也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 而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是指局长或者代行局长之职的指导员、副局长等。 法律链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上诉就是治安处罚法82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希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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