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转让双方签订《
商标转让合同/协议》。
2.商标持有人办理商标公证,获取《商标申明公证书》。(非必须程序,看商标局审核后的要求)
3.将准备好的转让申请材料和公证书提交到商标局,缴纳转让规费。
4.商标局下发受理书,并开始进行审查。
5.商标局刊登公告并向双方下发《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
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
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