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为
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
承担保证责任。在担保方式中,还有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
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
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
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