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
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基于双方曾经的婚姻关系产生的
离婚后财产分割事宜,有些人可能会困惑,特别是涉及到离婚后不动产的分割问题时。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在离婚时一并要求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离婚后单独要求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其诉的本质仍是离婚纠纷的内容之一,不是对不动产权属之争;所以仍然要适用《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即在适用管辖原则上当然要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