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主体一般为法人
本条并没有对
合同当事人的身份作出限制。但是,由于工程建设的特殊性,再加上我国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要求,发包人一般只能是经过批准建设工程的法人,承包人一般也只能是具有勘察、设计、施工资格的法人。
(二)合同标的仅限于工程的建设
所谓工程,是指比较大的复杂的土木建筑。为完成一般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
建设工程合同,而应属于承揽合同。
(三)国家管理的特殊性
建设工程合同因为涉及城市建设规划,标的物为工程项目,完成的建设具有不能移动的性质。因此,国家对合同的签订到合同的履行,从资金的投放到最终的成果验收,国家都实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四)具有计划性和程序性
虽然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
建设工程项目不像以前严格按计划订立,但是由于工程建设涉及到国计民生,建设工程合同仍然具有一定的计划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