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残疾的赔偿范围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
伙食补助费;
必要的营养费、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其中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都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
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
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