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2、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3、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风险提示:支票上没有填写出票年月日的支票,受票人最好不收。缺少出票年月日的支票是无效支票,出票人不必负任何的票据责任。如果出票人授权收票人代填日期,收票人在收受支票时,应要求出票人出具“授权书”作为证明,否则有可能吃伪造有价证券的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