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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对方一直不出面怎么办

更新时间:2022.06.29

以下是对交通事故对方主责一直不出面怎么处理: 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主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当事人的共同申请,在查明交通肇事事实及原因、分清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有关人员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公平协商,以解决赔偿争议的活动。 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上附记。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 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调解的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2、起诉。 为了正确、及时处理道·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道·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道·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损害赔偿问题上经公安机关调解δ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先后出台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规范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主要确立了以下规则: 当事人因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Υ章行为造成的结论。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应予受理。 发生在公·、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专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处理(第五条: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其中公·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法》规定的,经公·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包括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当事人就非道·上发生的与车辆、行人有关的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对于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轻微和一般事故,公安机关可以按照《道·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采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和调解,但当事人不同意使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不适用简易程序。当场调解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当事人可以直接持公安机关的调解书或者调解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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