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
个体工商户。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