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怎么认定的是根据我国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第388条对受贿罪做了规定。
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
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证据不足主要下列证据构不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①
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明,应包含身份证、户籍证明、个人档案登记表中的履历表、任命书、职权证明、供职证明、岗位职责、权限、义务的证明材料、单位性质的证明材料等;
②证明行、受贿情况的笔记本、纸条记录、来往信件、电报、电话记录;
③证明贿赂钱款来源、去向的行、受贿人银行取、存款单或存折;
④搜查中获取的赃物的购买发票、拍摄的赃款、赃物的照片;
⑤证明行贿人获得利益的合同书、资格证书、许可证等文件与证书等等。
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受贿罪已经摆脱了之前比较单一的受贿方式,它逐渐表现出复杂化、隐蔽化等新的特点,犯罪方式也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受贿罪共同犯罪问题就是其中之一。受贿罪共同犯罪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很难被察觉,导致问题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因为新型化的受贿多方参与,多方配合,使得犯罪事实很难被发现,或者即使被发现后,也可能是由于非工作人员受贿罪证据不足不能完全将真正触犯法律的人绳之以法;或许即使存在证据,由于我国的法律存在漏洞和空白,使得对被告人的指控没有法律条文做支撑,也很难对其定罪量刑。更有甚者,有些受贿罪共同犯罪的客观行为是和
介绍贿赂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出现重叠的,这就导致了对行为人出现不同的处罚依据。因此,从诸多司法实践的处理困境可以看出,研究受贿罪共同犯罪不仅对相关问题的理论研究有裨益,而且也适应了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