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年内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醉
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
营运机动车。
(二)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三)违反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
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四)造成
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五)道路
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六)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
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七)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