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如下:
1、申请协议离婚时,双方必须共同到市民政局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即使委托律师代理,本人也必须亲自办理手续。
2、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
离婚协议书上签名。
4、婚姻登记机关自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查。
5、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通知。
6、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离婚证,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领。逾期未领证的,应当重新
办理离婚登记申请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