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被告福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电话:。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货款人民币87000元及
支付违约金、利息(计至被告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暂计至2010年5月19日违约金及利息共计为人民币63709元。计算方式:编号NO.01
合同的违约金=43000元×3%×49天=63210元;编号NO.02合同的逾期利息=44000元×日万分之二点一×54天=499元);
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因承接甲工程项目需要向被告订购变压器,双方于具状人: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