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离婚后财产的分割情况如下:
(1)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2,离婚后
孩子的抚养权如下: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
(二)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
(三)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四)父母双方可协议
轮流抚养子女,这个会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或者在法院的参与下达成抚养协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
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
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