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其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过错就是行为人行为时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对一般侵权责任行为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二)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有特殊要求:
1、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2、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告只需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及与其有因果关系。
(三)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只要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
承担民事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仍是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因而其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下,对过错问题的认定实行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适用。
(四)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