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分公司备案。公司应当自分
公司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
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其他材料。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除其中有明示的外,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