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根据这一规定,对于精神病人的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只有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处于精神病状态才不受行政处罚。如果患有精神病的人在实施
行政违法行为时精神正常,没有失去意志能力,仍然要给以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判断对违反行政管理的
精神病患者是否要给予行政处罚,关键看发生行政违法行为时,行为人是否处于病态。所谓精神病人处于病态,是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由于病症的驱使在客观上造成了行政违法,这是一种既无故意又无过失的病态行为。根据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构成行政违法必须要有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故意是指违法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行政管理秩序的结果,而过失是违法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行政管理秩序的结果。精神病人实施的行政违法行为尽管在客观上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但是由于行为人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主观上不存在对其所实施的违法行为有故意或者过失,因而不具备承担违法责任的能力,不应予以行政处罚。当然在实践中,由于精神病的种类很多、发病原因很复杂、丧失意识和意志能力的轻重程度也各不相同,同时由于对于精神病人不予行政处罚是以精神病人在实施行政违法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为前提的,因此,在确定违法行为人无行政责任能力时,需要全面了解行为人及其实施违法行为当时的情况,并应当经法医或者其他医疗部门鉴定,同时向有关知情人了解调查,才可能准确把握,避免主观臆断。
上面内容就是对精神病人行政处罚的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