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是刑事诉讼的一种特别程序,对于可以刑事和解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可以达成刑事和解的。
刑事和解并不能够免除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满足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起诉。
在和解过程中,被害人与加害人可充分阐述犯罪给他们的影响及对刑事责任的意见等方面内容,选择双方认同的方案来弥补犯罪所造成的损害;在刑事责任处置过程中,加害人能获得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这样,被害人在精神和物质上可以获得双重补偿,而加害人则可以赢得
被害人谅解和改过自新、尽快回归社会的双重机会。
刑事案件和解制度主要是适用于一部分的刑事案件,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会适用的,如果是比较轻微的案件的话,那么有可能检察院就不会进行上诉,如果是严重的情况的话,和解之后仅仅是属于从轻处罚一些的情况。
《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第二百八十九条和解协议的审查与制作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
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九十条和解协议的效力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