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却明确了“
不合格产品”的内涵,它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的产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刑法第140条所言之“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因此,从不合格产品的定义及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出发,不合格产品可分为:安全性能不合格产品(产品质量法上称之为产品缺陷)、使用性能不合格产品及担保性能不合格产品。对产品内在质量的界定主要是通过这三项指标来进行的。而产品无安装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及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即产品标识不合格的,未必就属于刑法上的伪劣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