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金
1、定金以书面形式约定;
2、购房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20%,超过部分无效,换句话说,即使约定定金为房价的30%,如果发生违约,那么定金数额也只能按照20%计算。
3、购房定金可以抵冲奉;
4、定金的罚责从定金交付之日生效,准买房人不在约定的期间内交付定金的,准售房人可以将房屋另卖而不承担双倍返还的违约责任。
5、定金罚责(定金最主要的法律特征)
(2)订金
1.和定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法律性质完全不同,订金不具有定金罚责的特点。根据沪房地资市[2001]112号的规定订金数额应当在总房价的千分之五以内。订金按预订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但属下列情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全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订金: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的;
(2)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3)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
(4)广告、楼书、样品房与实实际状况不相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