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人变更登记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申报材料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
登记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
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营业执照正、副本;
5、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成员出资总额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
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6、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住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证明;
7、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8、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