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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构成条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
即保险诈骗罪既侵犯了保险人(即保险公司)的
法人财产权,又侵犯了我国的保险补偿制度。
2、本罪的客观方观表现为,行为人以虚构保险标、保险事故及有关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蒙编保险人,使保险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自愿”地向行为人赔偿或付保险金,并且数额较大。在本罪中,虚构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两种手段并非相互排斥,而是可以为行为人同时采用。从犯罪手段的特征上看,本罪客观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行为人虚构保险标的,
骗取保险金。
(2)行为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
(3)行为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保险事故是产生保险补偿关系的法律事实,是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前提条件。在保险诈骗案件中,行为人往往采用虚构保险事故的手段,以根本未发生的“保险事故”为条件要求保险人理赔保险金。;
(4)行为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3、本罪的行为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
非法人单位。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指
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保险合同关系中,投保人可以成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均可以成为受益人。保险诈骗罪与保险活动紧密相联的特性,决定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以外的人不可能单独
构成保险诈骗罪的行为主体。但是,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诈骗提供条件的,可以构成本罪的共犯。
4、本罪在主观上,行为人出于直接故意,且以骗取保险金为特定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诈骗保险金的行为,实施该行为会发生非法占有有保险人法人财产并危害我国保险补偿制度的结果,而有意实施,希望并积极追求上述危害结果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