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者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如果擅自提供给用于医疗、科研、教学的人以及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病人,尽管违反了法律规定,亦不构成本罪。
如果行为人出于故意向走私、贩卖毒品等的毒品犯罪分子提供毒品,不构成本罪,而应以走私、
贩卖毒品罪或者其他有关的毒品犯罪共犯论处。
(三)主体要件。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和单位。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单位包括生产厂家以及销售、运输、管理、教学科研、医疗等部门。
(四)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