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万xx。
诉讼代理人
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xx。
辩护人
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万xx以被告人张xx犯诽谤罪为由,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诉人万xx及其诉讼代理人
xx,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xx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万xx起诉被告人张xx诉称:2016年2月2日,被告人张xx在腾讯视频网站发表题为“被黑恶控制下的xxx村”的视频。在视频中,被告人张xx诽谤自诉人万xx非法盗挖五百多亩农田,而实际情况是自诉人万xx是通过参与XX市西青区王稳庄镇xxx村竞标合法取得的取土权。双方是有协议的,自诉人万xx缴纳100万元的押金,取土一方的花费为15元,取的土也非耕地。另外,视频解说员称“据村民张xx反映,2010年2月万xx纠集其劳改中的狱友和社会闲散人员,在大港区马场减河万家码头桥北侧私设路障,非法收过路费”,而实际情况是自诉人万xx与xxx村委会签订《协议书》,约定由自诉人自己修复取土道路并维护,如果有其他车辆经过必然会增加自诉人的维护成本,
侮辱诽谤罪判决书在这种情况下是象征性的收取取土道路维修费用,双方也是自愿的,并不存在强行收取过路费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