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劳动合同的变更也应如此。除法定情形,任何一方都不能
单方面变更劳动
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
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对
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删除、补充或者修改的法律行为。
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协商一致,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充分表达自己真实意愿的基础上,经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性意见。这就要求
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完全出于当事人自愿,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愿强加于对方,也不允许第三者非法干预。
《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
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