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征收纠纷起诉状的相关法律法规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长沙市
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拒不领取
征地补偿费用的,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被征地方的名义将其征地补偿费用予以专户储存。被征地的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拆迁腾地。
目前,该宗地的拆迁腾地工作已近尾声,但被告一直不配合拆迁,在签定了
拆迁补偿协议后仍拒不搬离征地范围,不履行征地安置协议约定的义务,严重影响了该项目按期拆迁腾地。为此,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维护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及合法权益。
此致
长沙市**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份。)
起诉人:长沙市**区**街道办事处
2009年11月2日